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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理应 具备“公品质”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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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理应 具备“公品质”

 

10月19日,北京市公布了公租房细则,外地人正式纳入可申请范围。通知规定,非京籍人士来京连续稳定工作满一年,能提供暂住证明、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即可申请公租房。对于非京籍申请者的收入条件并无限制。(10月20日《新京报》)

公共租赁房,是对“夹心层”群体量身定制的,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互补。有人说,经适房要有“穷人经济学”理念,廉租房要有“廉品质”。那么,公租房理应具备“公品质”。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个“产品”,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应该具备公共性、公益性等属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彰显公认度、公信力。所有这些组合成“公品质”。北京市公租房首向外来人员开放,传递出诸多可喜的信号:一座城市是户籍市民的,也是非户籍市民的;政策利好属于城市里的你我他;政策的“公品质”诠释政策的生命力与含金量……

“公品质”要成为公共政策的共有品质。不限于保障性住房要具备“公品质”,其他任何政策同样要有这样的品质。政策的“公品质”与政策的伦理一脉相承。伦理是公共政策的内在诉求,品质是公共政策好劣的重要标准。拉斯韦尔曾指出:“公共政策科学是一门以社会中人的生活的更大问题为方向的解决问题的科学。”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进程中,将会有更多政策制度出台,唯有做到“公”字当头,品质优先,伦理至上,方能“给力”政策,政策“给力”社会。

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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