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不附带条件的,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在重阳节前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杏花法庭审理涉及父母与子女纠纷的案件增多,究其原因,大多是父母财产归属与赡养义务履行发生的冲突。
赡养老母就要占其财产?
陈老太最近又把儿子汪某告上了法庭。两人几年来的关系一直不好。几年前,陈老太曾因赡养纠纷起诉了儿子汪某,汪某按照法院判决支付母亲赡养费。母子俩平静相处了没几年,最近又闹上了法庭。
2010年年初,两人所在村委会将村民的承包地出租,每亩地租金500元,老人有承包地6亩多,可数千元租金全被儿子汪某领走。老人得知后要求儿子返还。汪某却认为母亲由其赡养,她的财产应归自己所有,不同意返还。陈老太又一次一纸诉状将儿子起诉到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要求儿子返还其承包地的租金。
法院审理期间,汪某仍坚持自己的意见,多次调解无效。法院审理认为,陈老太承包地的租金是她的个人财产,应归老人所有,判决汪某返还其领取的租金。对于汪某已尽了赡养义务,拒绝返还财产的抗辩理由,法院表示,赡养与返还财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抵消,对汪某抗辩不予支持。
担心分不到房就拒绝赡养?
无独有偶,张某与杨某夫妇生养了四子女,平时两位老人最为宠爱小儿子,引起其他三子女不满。三子女担心父母会把房产过户给小弟,拒绝赡养父母。为此,二位老人起诉到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要求子女们赡养。
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使子女们意识到,老人自己的财产由他们自己处理,与赡养义务没有法律关系,子女们不能以没有分到父母财产,而拒绝赡养老人。 在法院多次调解下,四名子女均向老人保证履行赡养义务。近日,二位老人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