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1日起,我省调整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这将为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群众负担,推动医改工作起到重要意义。
据悉,一般诊疗费的合并收取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执行医保报销政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每人次10元,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每人次6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
一般诊疗费项目由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4大项30小项组成:具体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消耗材料。在一般诊疗费之外不得加收躺椅费、留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为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参保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支付5元,自付1元。对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患者,一般诊疗费全部由个人自付。戴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