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先生是一名80后小伙,今年8月份,他在省城一家超市购买了挂面,之后发现,挂面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比执行标准规定整整超出了9个月,于是,他将超市以及厂家都告上了法庭。昨日上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均未当庭宣判。
事件:为8筒保质期“超标”面条打4场官司
2011年8月21日,古先生在合肥市大润发清溪路店购买了2筒雪雁高筋面、2筒顶味精致长龙须面,合计9.8元。两种面条的外包装上均标注,面条生产的执行标准是LS/T3212,产品生产保质期为12个月。而古先生经过查询发现,标准LS/T3212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挂面标准,其规定的保质期为3个月。
古先生认为,厂家涉嫌以虚假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欺诈行为。而超市作为商品经营者,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与面业公司共同构成欺诈。因此,古先生提出诉讼,要求面业公司和超市退回货款9.8元,并支付同等赔偿金,同时均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931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据了解,古先生先前共起诉的6个同样的案件,目前已有两起案子撤诉了,现在除了已经开庭的两个案件外,另外还有两起涉及4筒挂面的案件也将于近日在该院审理。
庭审:保质期3个月“国标”存争议
庭审中,针对古先生的“面条标注的保质期和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两被告根据《食品标签通用实施指南》认为,企业可以自行制订产品保质期。
古先生反驳称,产品的生产工艺是旧的标准,由此而来的产品保质期,也必定是旧标准下的保质期,如果企业自行制订保质期,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执行标准去生产。
上海顶味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国家粮食局关于挂面保质期的一个答复,内容表明挂面保质期不得低于3个月。但古先生觉得,这与LS/T3212标准中最后一条规定的“保质期:三个月”有一定冲突。
当事人:“为十几元打官司很值!”
法庭上,古先生撤销赔偿9315元的请求。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古先生。他说撤销诉请,是因为我国没有该赔偿的相关规定,当初提出这项要求,是希望能引起被告的重视。
撤销该诉请后,除诉讼费,两起案件中,古先生主张的民事赔偿一共只涉及19.6元。“这样做你觉得值吗?”对于记者的提问,古先生毫不犹豫地说:“很值!我觉得通过这样的事情,可以促进各大行业标准的重新制订。面条生产工艺进步了,执行的生产标准不能还滞留在20年前。”
他称,希望通过案件,让厂家明白,现在所有的消费者都有维权的意识:“如果所有人对自己的权利都不在乎,我们的食品安全就无法保障。每个人购买商品时,学习相关知识,就能轻松维权,否则一些乱象就无人查无人管。”
省消协:“学习型”消费值得肯定
对于古先生主动维权的行为,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舆论监督部张部长表示,古先生留心商品信息的行为值得肯定。“观察商品的厂名、厂址、保质期等等信息,是现代人食品消费的常识,这种应用方法值得肯定。”但张部长倡导“理性维权”,要吃透相关的规定,“瞄准”问题去维权。“挂面国标下的3个月保质期是不是下限?有没有上限?都是应该弄清楚的问题。如果没有吃透规定,我们即使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者,有时可能也会爱莫能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