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昨天上午从合肥市政府获悉,《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合肥市烟花爆竹“禁放”改“限放”。原《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共计10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等。而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虽然“禁”改“限”了,也并不意味着烟花就可以随意买卖和燃放。据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若有违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若市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在责任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