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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吨工业盐流向市民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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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9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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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吨工业盐流向市民餐桌
宿州市一男子私卖假盐被判五年
曹杰 实习生 刘僚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宿州市一男子利欲熏心,为牟暴利,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用盐加工精盐,冒充食用盐卖给商铺,给居民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的判决,并处罚金5万元。

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盐类产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盐类产品的专卖规定,分别于2010年9月3日、10月1日、10月26日向上海麟娇贸易有限公司汇款7400元、8100元和8200元,计购买工业盐40余吨,冒充食用盐销售给宿州市部分个体经营户。2011年1月17日,张某又汇款14000元至上海麟娇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工业盐20吨。2011年1月19日19时许,宿州市盐务局盐政稽查人员从张某位于中煤二十九处车队院内的仓库查获工业盐18.85吨。

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称盐务局从仓库查获的工业盐18余吨尚未卖出,应予扣除,其非法经营的数额未达50吨,应在5年以下量刑。辩护人辩护称:张某没有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货运司机和卸货人员的证言,张某非法储运、销售的工业盐已明显超过50吨,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处刑。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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