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遗忘”常识教育不能“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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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遗忘”常识教育不能“被遗忘”

左宽玫
 

报载,9月13日16时许,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紫荆花幼儿园两名4岁女童被发现滞留校车。医院在抢救无效后宣布两人死亡。目前事件相关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后续调查和处置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当中。(9月15日《珠江晚报》)

广东佛山市2岁幼儿“被遗忘”,安徽肥东县、安庆市两名3岁幼儿“被遗忘”,山东济南5岁幼儿“被遗忘”等等,而今,又闻幼儿“被遗忘”。乍一看,这些好像纯属偶然,却暴露了当前幼儿教育监管薄弱的问题。

校车接送幼儿,只要上车和下车时清点一下人数,或者等幼儿们下车后,再在车内看一看,就不会发生这种悲剧。可惜这些“常识性”的动作没人去做,实在让人惋惜。

从某种程度上说,严重的错误,往往是一些低级错误;可怜的悲剧,往往是一些常识性的悲剧。其根源在于,忽略了常识性的规则,导致相关机制出现了重大漏洞而酿成不幸。广东汕头市“6·10”特重大火灾,导致31人丧生,消防队员悲哀地发现,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人缺乏逃生常识窒息而死;三岁女童孟雨珊因服用磷酸氯喹片过量而亡,人们惊奇地发现是在医护人员“一边发药一边调整剂量”的同时,岂止令人悲哀?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事故的发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事故总是以相同的情节不断上演。面对幼儿“被遗忘”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追析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是必要的;但比这更必要的是,如何弥补常识性的缺失,防患于未然,仍然是个课题。客运车辆严禁超载、酒后严禁驾车、矿井中瓦斯浓度超标时必须撤人……等等这些法规条文本是常识,可有多少人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这种常识性?如矿井下的安全性能连县委书记看到后都吓哭了,还要矿工们下井,难怪矿难一次又一次地发生呢?

事实上,没有不可防范的事故,没有不可预防的风险,关键是能否牢记“安全重于泰山”的理念,能否树立“人命关天”的责任意识。任何教育都应该安全第一、责任至上,不能尽责尽力保障幼儿生命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虽然幼儿“被遗忘”事件已叩问对生命的尊重与尽责,也给幼儿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但后续跟进措施不到位,特别是在“一个常识稀缺的时代”里,忘记了“常识教育”,民众不明白应该遵守哪些规则、拥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责任和义务等,一旦再要面对不幸父母们的悲痛,有关部门将无地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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