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4岁“大佬”获刑3年半
2011年9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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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命案引发争议:一场误会还是一次有预谋的报复?
广东14岁“大佬”获刑3年半

14岁少年林小森
 

一名年仅14岁的男孩,因为一桩命案,被警方认定为是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此前,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桩故意伤害案引发了坊间热议。

质疑的焦点在于:原为QQ群,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森高社”是如何被界定为“非法组织”的?时年14岁,既非创建者,又非群成员的林小森,是如何领导这个“组织”,驾驭成员去追杀他人并置对方于死地的?记者日前来到粤北山城乐昌,试图厘清此案的诸多疑点。

据《新快报》

14岁的少年“大佬”

2011年4月19日,韶关中院刑事审判庭,一桩故意伤害案正在审理。

检方诉称,2009年底,在被告人林小森的组织下,成立了以其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组织,被告人刘一亮、骆某等人均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时年,林12岁。

2010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武江、骆某等十多人在乐昌市新时代学校门口殴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学生。被告人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是“林仔”的人,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三十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商量对策。

当日16时30分左右,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陈明、袁军和“汕头”三人,认为对方是“林仔”的人,便上前询问,双方发生口角。陈明等见势不妙,就往武江大桥方向逃离,林小森等人尾随其后。

其间,双方各自电话召人前来帮忙,后于乐昌市某KTV门口展开殴斗。

打斗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刘杰的右腹部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5月31日,韶关市中院一审判处直接致人死亡的罗武江无期徒刑,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

一次改变命运的聚会

当地警方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所谓“森高社”,“森”就是林小森的“森”,当地人平时都叫林小森为“森哥”。2010年11月5日的殴斗就是由林小森组织的,并酿发命案。

部分受访学生否认了警方的上述说法。称命案当日林小森家的确聚集了很多人,但并非是在林的组织下开会商量对付“林仔”的人,而是帮他搬家。

记者调查发现,在案发当天及次日警方的讯问笔录中,所有了解、参与或目击了殴斗过程的人,竟然都未提及林小森、“森高社”组织及在林家开会等情况。

吊诡的是,事发一周后,被讯问者又都口径一致地承认了“森高社”组织的存在,以及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林仔”的人,再次表现出某种程度的“高度统一”。

“森高社”里没有他

在日后的庭审中,一众被告均否认参加了非法组织“森高社”。部分人只承认加入了“森高社”QQ群。“森高社”是一个QQ群的说法,得到了乐昌五中部分受访学生的证实。该校政教处主任陈昌明告诉记者,以前并未听闻学校有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存在。

“‘森高社’是我建起来的QQ群,我是群主!”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同学至今难掩自豪。对于该群成了“非法组织”、林小森成了该“组织”大哥,他感到诧异。

“森高社”QQ群创建后,周星星拉了很多同学加入,不过林小森不在其中。

“11·6”命案缘起一场口角,却由此引发了猜测:这是一次偶发事件,还是蓄意报复?在日后的庭审中,致人死亡的罗武江等被告各领刑责。但在殴斗中主动发起攻击的陈明一方,事后并未受到警方追究。

为什么将“森高社”界定为非法组织,面对质疑,乐昌市警方称,从我们的调查和讯问看,这个“森高社”是以林小森为主。通俗地讲他是一个大佬,一个牵头人,能起到召集这帮成员集中到一块,发出指令的作用。从讯问材料看,林小森让大家到他家开会,说我们要去找谁,去报复,成员就跟着去做,这里就具有一个组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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