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税局表示,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9月12日新华网)
税务部门的观点则是,什么时间的劳动所得,就应该按照什么时间的标准计征。如果税务部门的解释是站得住脚的,有一些问题可能也不大好办。比如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方早就实现了支付,或是受让方早就在法律程序上取得了转让资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资产的到账或说受让人对该笔资产的实际拥有,与支付时间时点上并不同步,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果一律按照税务部门的解释,对纳税人来说可能就不公平;仅通货膨胀的因素,纳税人便损失了一块。反过来说,如遇起征点降低的情况,税务机关会以哪个时点计征?如果仍以“应该取得收入”这个时间点计征,则纳税人占了便宜;然而这种“解释”毕竟是活的,届时如果税务部门反过来解释,仍然有道理,而且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出现。“房产加名税”、“月饼税”,凭的就是税务部门的“解释”。
问题出在法律规定的模糊,有关方面应出台权威解释,明确起税收征点调整后,执行新标准的时点问题,避免“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