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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一农民三年扳倒铁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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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抢越铁路被刮成重伤,最高法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
凤阳一农民三年扳倒铁老大

张永坤 记者 王旭东 张火旺
 

没有任何的防护及警示设施,3年前,凤阳小学生曹子胜抢越铁路时被列车刮成重伤,铁路部门要不要担责?由于当时的法律存在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类案件出台司法解释,为小学生告倒铁老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凤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局赔偿30多万元。由于上海铁路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滁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事双方仍在调解之中。

事发:小学生被刮成重伤

2009年10月10日,曹子胜和同学像往常一样去学校上学,不料,在距凤阳县刘府火车站出站信号口260米左右的地方,突然自右向左抢道。即将到达此处的一列上海铁路局的 K593次客车制动不及,一刹那将曹子胜刮倒。

随即,曹子胜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他的颅内、脑组织、右侧眼眶多处发生严重挫伤和骨折,造成颅内组织多处积血和积水,并伴有吸入性肺炎、外伤性癫痫等伤情。

立案:司法解释很模糊

凤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法官明确告诉曹培利,就现有的法律条文,不会有理想的判决结果,即使铁路部门做出赔偿,也是微乎其微。

当时所有与铁路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被撞的理赔均比较模糊,曹子胜的父亲曹培利深知打赢这场官司的艰难和复杂。看着躺在病床上伤痛的儿子,他做出了一个令人惊讶的举动: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信,请求最高法院做出明确的规定。

让他本人意想不到的是,他的这一举动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重视。2010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穿越铁路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铁老大”赔偿30多万

伤势严重的曹子胜,又被转到蚌埠、合肥、上海等多家医院持续治疗,直到2010年10月13日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各项治疗费合计20余万元。后经司法部门鉴定,曹子胜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障碍,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曹子胜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上海铁路局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近34万元。

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理认为,上海铁路局作为该铁路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在该铁路的事发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未能有效防止居民穿越铁路,对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上海铁路局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合计32万余元。受此事件影响,上海铁路局已派人对1050米长的危险地带,进行了堪察,计划进行全面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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