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焦点将决定其“生”与“死”
2011年9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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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焦点将决定其“生”与“死”
罪名:由交通肇事罪改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何罪名会有转变?

检方认为,被告人马海涛在醉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行驶在人流、车流较大的道路,撞倒两被害人后,未停车抢救,不计后果拖拽被害人逃逸,导致两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6月8日马海涛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昨日开庭时,检方却又因马海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何罪名会有转变?检方认为,罪名的改变是个程序问题。到底用何罪起诉,应以公诉为准。

辩论焦点

焦点一:如何定罪?

法庭上,马海涛声称当时不知道车下有人,但事发时他驾驶的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已经撞坏,且无法看清前方道路。马海涛通过挡风玻璃左前方的玻璃,继续行驶,不但没有立即停车施救,而是拖拽其中一名被害人逃逸,导致两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存在“放任自由的间接故意”。“这两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此罪名追究责任。”公诉人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现实社会不满,在拘捕或逃逸过程中,对人群继续进行伤害。本案没有这样的特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主张定为交通肇事罪。

焦点二:是否自首?

“在朋友的劝说下,马海涛开车返回现场,主动投案,应视为自首。”马海涛的辩护律师称。

公诉人及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都不认可马海涛的自首行为。“你们三人当时都带了手机,为什么不打110报警,而是返回现场?4点半距离事故发生时已经3个小时,你们认为交警还在现场吗?”受害人陈某的辩护律师还大胆推测:“马海涛驾车返回并不是要投案自首,而是回去观察后确定是否继续逃逸!”

焦点三:如何判刑?

公诉人经过举证辩论后,建议对马海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建议,得到两被害人辩护律师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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