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爆炸案新增一名女性被告人
孕妇“挤车日记”
下一篇4 2011年9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凤阳爆炸案新增一名女性被告人
该案昨日重审 犯罪细节仍“有待商榷”
梅克寒 何欣 实习生 刘僚 记者 胡昊 雷强
 

2009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凤阳县大庙镇晶鑫矿业院内发生爆炸,17人被炸身亡,30人受伤,厂区内多栋建筑被夷为平地(本报曾作报道)。由于该案影响巨大,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开庭审理此案。去年11月30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曹顺、孟庆征等涉案人员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昨天上午,滁州市中院在凤阳法院重审该案,控辩双方再度交锋。

现场:新增一名女性被告人

昨天上午8时许,数十名法警及公安各司其职地守护在凤阳法院大法庭内外。

庭审现场,旁听人员已将旁听席坐得满满当当,其中不少人是被告人家属或同行。

上午8:30,随着9名涉案人被法警带入法庭,凤阳晶鑫矿业爆炸案重审开庭。

据悉,此次上庭的9名被告人与一审时上庭的9名被告人略有不同,其中一名系女性,姓丁,系追诉人员;另外两名涉案人则因病中止审理。

回放:地质局长爆炸声中落网

在爆炸案发生后,侦查机关同时发现谢登宝在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为获得采矿许可证,涉嫌向当地地质矿产部门负责人行贿18万元的犯罪事实。

据侦查查明,1999年10月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谢登宝为办理凤阳县大庙镇牛牧岭的采矿许可证以及延续位于大庙镇灵山的采矿许可证,于2002年至2003年间,找时任凤阳县地质矿产局局长的张可扬帮助,并两次送给张可扬13万元。

焦点:犯罪细节仍“有待商榷”

昨日庭审中,记者了解到,此次重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涉案企业本身有资质买卖炸药,但在数量上有出入、运输方式上存在违规,其行为与爆炸案的关联有多大,其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 其二,是否系个人犯罪行为,晶鑫矿业爆炸案可能存在人为纵火的嫌疑,许多涉案人均要求法庭明查,重新处理。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