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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摔死算不算“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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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摔死算不算“第三者”
凤阳县法院:保险公司得赔
 

桂斌 张永坤 记者 张火旺

日前,一场离奇的官司在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驾驶员操作不当,刹车时致车门自动打开,造成乘车人张维华摔伤致死。相对于车辆,死者算不算“第三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昨日,凤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时空变换”依法作出判决。

事发:乘客摔下车死亡

今年5月20日10时许,唐立法驾驶皖M69941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凤阳县刘府镇士敏村红旗队时,悲剧突然发生了。由于操作不当,刹车时车门突然自动打开,乘客张维华被摔下了车。虽经医院及时抢救治疗,但张维华还是没能醒过来。

经事故认定,唐立法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维华无责。经过调解,该车车主黄林虎赔偿了死者张维华家人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2万元。

想到客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黄林虎于是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被拒绝理赔,理由是死者不属于“第三者”。黄林虎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受害人算不算“第三者”?

8月15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张维华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存在分歧,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黄林虎认为,张维华在下车时在车下受伤,其受伤时已经与车辆分离,且在接触地面后受到的伤害,此时其应该属于“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符合保险合同关于第三者的定义,属第三者范畴。且已经被凤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在脱离客车后,不再受到来自客车的碾轧等伤害,则相对于先前乘坐车辆,不属于“第三者”而仍然属于“车上人员”,其所受伤害属于本车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认为,应属于乘客运输合同纠纷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判决: 时空变换属于“第三者”

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双方争论不休,法院如何判决?

昨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机动车作为一种动态交通工具,“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不是固定不变的身份,可以因特定时空的变化而变化。本案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刹车时致车门自动打开,造成乘车人张维华摔伤致死。张维华的身体已经离开车体,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不属于车上人员,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第三者”。据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法官:保险公司不能随意解释

昨日,就本案争议的焦点,记者与审理该案的法官取得联系。

记者:死者张维华是从客车上摔下来的,原因是司机操作不当,致车门无故打开。如果不发生这样的意外,张维华本应继续在客车之上。

张法官:的确,时空的变换只是在一瞬间。本案中,张维华在下车时接触地面后受伤,是在本人完全脱离车体后摔倒,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变成为“第三者”。

记者:依据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解释,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且系因车辆肇事而死亡,才属于第三人。

张法官:由于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加之整个社会对保险的认识程度较为低下,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按照一般人认识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不利的解释。即在张维华脱离车辆后就认定其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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