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检察长受贿案”昨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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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受贿案”昨日再审
原审被认定受贿135万 昨日庭审再次坚称无罪
实习生 刘僚 记者 雷强
 

因被认定受贿135万元而被合肥两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遥,昨日再次站在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席上。据了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遂指令合肥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指明该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一审认定受贿135万

据了解,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7年7月份,安徽省机械科学研究所与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联合开发商住楼工程。协议约定该公司负责办理开发项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并交纳费用。为了能够减免规划报建费用,时任该公司副经理的卫某某,通过种种关系找到时任合肥市中市区检察院反贪局长的张遥,并通过张遥的关系网,免去了相关费用,事后张遥获得“好处费”20万元。

2001年9月,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通过张遥介绍,与合肥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汪某合作开发一项目。协议签订后,因该项目长期不能开工,2003年春节前,张遥告知陈某某,汪某提出该项目不能继续下去,可以解除合作协议并补偿300万元。最终事情办成,张遥从此事件中受贿115万元。

据此,2009年4月2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张遥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5月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张遥之妻高文不服,提出申诉。

妻子代丈夫申诉案件再审

昨日的庭审中,作为张遥的辩护人之一便是其妻子高文。

在向省高院申诉中,高文指出,其作为张遥的家属,认为该案原判决和裁定在证据采信上存在司法不公。认为法院将未经查证属实的虚假供述作为定案根据于法不容。一二审判决和裁定 以没有查证属实也没有进行法庭质证的孤证就对张遥定罪量刑,显然违反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规则,严重侵犯了张遥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原审法院定罪的依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条款错误。请求省高院直接立案复查并再审,宣告张遥无罪。

日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遂指令合肥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并指明该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法庭上再次坚称自己无罪

在庭上,张遥陈述了申诉理由。对于检方指控的其第一笔收受20万元人民币的指控,张遥表示完全是“无中生有,根本不存在”的事情。而对于第二笔索取115万元人民币的指控,张遥则表示自己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安徽省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利益。“我在××公司获得的100万,是我正常投资所得,和我的职务没有任何关系。”张遥当庭表示:“我的行为无罪。”

对于原审被告人的申诉理由,公诉人表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而且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原审被告 人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应该维持原裁定。在庭审中,对于公诉人和法官的提问,张遥一直为自己辩护,并表示将向法庭提交六组证据。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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