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开商售房宣传时承诺小区户数与车位比例为1:1,结果却变成了1:0.6。在业主强烈反对并向规划局提出异议后半年多,却发现规划局已经给开发商颁发了许可证。为此,一怒之下,15名业主联名将开发商及合肥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昨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业主:车位大缩水15人联名维权
据业主王先生介绍,他们在购买合肥市政务区一小区房子时,开发商承诺按照小区总户数1:1建设停车位,楼盘宣传广告和公司网站上均有该项宣传内容。
“然而,2009年6月23日,我们发现小区张贴一份《公示》,内容为开发商向合肥市规划局申请拟对小区车位调整。小区户数与车位比为1:0.6。为此,我们联名在公示期满前由业主张某某向规划局书面反映情况,明确表示反对小区车位的调整。规划局也书面复函小区的停车位标准仍按原批准规划执行。”
“没想到, 2010年8月初,我们通过电话联系规划局后,得知规划局于同年7月27日在未公示和听证前直接批准了第三人的变更申请,于8月2日在规划局网站上公告了行政许可证。”
规划局:发证行为完全正当合法
“批准规划变更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小区业主的反对并不能成为不批准规划的依据。”合肥市规划局代理人表示,是业主不了解审批过程。
该代理人还表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要求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其指出,该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数的变更程序合法,事前进行了公示告知。小区的机动车位配备比是住宅一户一辆、商业每平方米是0.8个。2009年3月12日,合肥市按照国务院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将9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宅停车指标调整为每户0.5个。2009年6月23日,其建设单位的规划车位变更申请在媒体上刊登了车位调整公示,开发商在小区入口处也做了现场公示。因此,规划局认为其发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得到维持。
开发商:我们没有损害业主权利
庭审中,作为第三人的开发商认为,规划局向其颁发的本案地下车库调整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
开发商代理人指出,合肥市规划局于2009年6月23日依法对公司申请调整车位进行了公示,虽公示期满后部分业主以张某某为代表书面提出异议。但开发公司与以张某某为代表的业主进行了协商沟通,得到了包括张本人在内的几乎所有业主签字同意后,其公司才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开发商代理人认为,业主诉称车位规划调整直接影响了原告等人的居住环境,损害其权益,无事实法律依据 。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物权法》一项强制性规定,但至今小区一期工程的停车位没有一个销售出去,本案所有原告也没有提出购买或者租赁车位,故他们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