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张女士在一份快件中,放了价值14620元的一只钻戒,寄出半月,对方仍未收到。负责寄件的公司表示,当事人未保价,也没说明寄件内容,按规定最多只赔500元。(8月15日《北京晨报》)
快递物品缺斤少两,甚至丢失,早已习以为常。为什么快递员工这么不负责任?这与快递业存在的“霸王条款”有关。快递“行规”规定,保价的物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未保价的物品按照运费的3倍赔偿。如此低的赔偿,怎么能唤起快递员工的责任心?
尽管《国内快递服务合同》早就实施了,“快递服务组织造成快件延误、毁损、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可是“相关法律规定”到底是哪部法律规定?没有说明,叫人怎么依法办事?何况,《邮政法》第46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个快递公司会按哪个“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赔偿责任?尽管无论是从常理上还是从法律上讲,丢失了消费者的物品至少要等价赔偿,才符合《合同法》的要义,可是没人监管,哪个愿意赔?
快递行业造成部分快件延误、破损、丢失等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根源,窃以为,关键在于其监管政策滞后、行业标准缺位。所有这些说穿了,表现在“霸王条款”及其边际效应在作祟。厘清了问题的根源,取缔快递“霸王条款”是必要的,但更必要的是如何避免新的“霸王条款”横空出世。 成玫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