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开始实施,不按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戴上了“紧箍咒”,近日合肥市新站区3家单位就首次受到了行政处罚。处罚是否符合规定?罚款标准是否适当?昨日,该市人社局就此事接受了群众公议。
未缴社保3单位受罚
据了解,此次公议是针对合肥市人社局处罚新站区3家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合肥市法制办通过随机抽查,指派童家云、张永金、章仕明、唐宁、姚炜耀5名群众公议员参加会议。
今年4月份,新站区在对“四小”企业检查中,发现9家砖窑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为此,该区劳动监察部门在5月6日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至6月20日,其中6家企业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另3家企业因不予理睬,最终遭到处罚。执法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分别对这3家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
公议现场“唇枪舌剑”
针对这一处罚结果,公议员们从各自的角度提出问题。律师从业人员童家云首先提出,其中一份处罚文件中写明的处罚人是林某某,然而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则是李某某,两者为何不一致?办案人员解释称,两人系亲属关系,该企业实际投资人和主要负责人均为林某某。“行政处罚应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否则以后容易产生纠纷。”童家云说。
另一名公议员唐宁则提出,《社会保险法》是7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案件却发生在之前,按此法进行处罚是否适当?办案人员表示,案件发生时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该条例处罚金额为1000-5000元。而依据《社会保险法》,处罚金额为500-3000元,按照从轻处罚原则,遂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