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涡阳县一名司法辅助人员在工作期间动手殴打在押人员致轻伤,日前,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涡阳法院一审宣告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原系涡阳县法院临时司法辅助人员(已与法院解除劳务关系)。2010年5月6日,在押人员董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涡阳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董某被临时司法辅助人员范某(已判刑)和刘某带到临时羁押室,与另案人员铐在一起。此时,被告人李某利用司法辅助人员的身份进入羁押室,边和董某说话边朝其脸上打了十几巴掌。随后,范某进入羁押室朝董某脸上打了一耳光。后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董某的左耳鼓膜穿孔,属轻伤。
案发后,李某于201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该案在涡阳法院开庭,因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李某已征得被害人谅解,涡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