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被告人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犯罪后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据悉,被告人华某某原系芜湖某高校研究生,因与被害人张某某为代理家教费用的分配发生分歧。2010年7月10日中午,被告人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相约至其所在学校食堂门口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厮打。厮打中,华某某用水果刀刺伤张某某腹部等处,致其小肠破裂。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且留在现场并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救治,他本人也在厮打中受伤住院。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华某某又支付了被害人各项损失8万多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