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个税法规定,9月1日起将执行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按照“实际取得”收入时间执行新标准。这意味着,8月份工资如在9月份发放,可按3500元的新标准扣除费用。
影响:8月份工资或适用3500元起征点
此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根据决定,个税的免征额将从9月1日起提高到3500元。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公告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无论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扣除,都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断。“8月份的工资,如果员工实际收到的时间是在9月份,就要执行新标准了。”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透露。
算账:工资收入5000元可少交280元
比如,某单位于2011年9月15日向员工发放8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5000元,由于员工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在9月1日之后,因此在缴纳个税时执行新的免征额3500元。
记者算了一笔账,该员工应纳个税额=(5000元-3500元)×10%-105=45元。如果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他需要缴纳的个税是:(5000元-2000元)×15%-125 =325元。个税缴纳方案调整后,他少交了280元。
另外,公告还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