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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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刀下留人
安庆一刑事案件被告人因此“捡”得一命
实习生 刘僚 记者 雷强
 

为了获得单位鱼塘的承包权,国营潜山县苗圃发生一起惨案,鱼塘的承包人被竞争对手按入水中溺死。此案经安庆中院一审及省高院二审后,凶手被判处死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在复核后认为,此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不当,遂作出了“刀下留人”的裁定。

垂钓鱼塘因改造清场

法院审理查明,汪发利自2000年以来私自在国营潜山县苗圃(位于潜山县梅城镇潘铺村的苗圃大塘内)进行水产养殖。2008年下半年,苗圃对苗圃大塘进行了维修改造。改造前,苗圃取出汪发利私自放养在苗圃大塘的鱼,并对汪发利予以补偿。

2008年12月20日,苗圃将苗圃大塘以招投标的形式向单位职工进行发包,该单位职工刘大才中标取得该大塘2009年至2013年的承包经营权,与单位职工王灿华合伙在“苗圃大塘”经营“垂钓中心”。

鱼塘清场惹争端

汪发利在得到国营潜山县苗圃补偿其私自放养于苗圃大塘的鱼款后,仍不罢休,为达到继续占用该鱼塘的目的,在招投标前又私自在鱼塘中放养鱼苗,并以此为借口,多次找苗圃领导及承包人刘大才、王灿华闹事。

潜山县苗圃主任余方来的证言证实,2009年某日上午10点左右,汪发利带了三个男的开着一部银灰色昌河带斗车过去,四人下车后都上了苗圃大塘坝埂上面,汪发利手上拿着一把砍柴的弯刀、一根水杉木棍、一个木牌,气势汹汹地对当时钓鱼的人讲:“不管哪一个,今天不准钓鱼,哪个钓我把鱼竿子拆掉。”接着汪发利把身上的衣服脱下来,放在地上,只穿一短裤下水插禁止钓鱼的牌子。此时,刘大才闻讯赶至岸边,与王灿华一起先后用竹竿打被告人汪发利,阻止其钉标志牌,后被苗圃职工拉开,汪发利趁机上岸。

承包人被溺死在水塘

余方来的证言证实,汪发利上岸后先和王灿华扭打起来,准备将王灿华往水里拖,没有拖下水,后就把刘大才拽住,“轰”的一声,两人掉到水里去了。

两人掉入水中后,刘大才的身体一直在水里,一点都看不到,但汪发利的肩部及头部一直在水面上,手没有出水面。他估计刘大才是被汪发利按在水里面,分把钟之后,他才看到刘大才的头部浮上来。同汪发利一起来的三个人中其中有两人一直在塘埂上,没有任何行为,有个人在汪发利插牌子时被汪喊到塘埂下的平台上去了。

同样,苗圃职工程兆平的证言证实: 2009年4月18日上午大概9点多钟,汪发利带着三个人坐着一辆双排座灰色微型车来到苗圃大塘,当时塘埂四周有十来人在垂钓,汪发利就站在塘埂上大声喊,不让人在塘里钓鱼。后汪发利下水插“禁止垂钓”的牌子,刘大才在塘边捡起一根竹篙子准备打正在水里插牌子的汪发利,被人拉开。后来不晓得是王灿华,还是王灿华的妻子也用竹篙子打了汪发利,汪发利被打后立即从水里上了岸,与王灿华、刘大才发生扭打。王灿华打不过汪发利,被打倒了,汪发利又拽住刘大才将其拽到水里,用双手按着刘大才的肩背部,致使刘大才头部一直在水下,刘大才一点反抗的余地都没有,就这样,汪发利将刘大才按在水里约有一分钟,之后不知怎么搞的,漂到离岸边四米远的水里,不但没有往岸边靠拢,反而往水下沉,他赶紧跳入水里去救刘大才但没成功。

汪发利一直坐在岸边水里,没有上前救人。

经潜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大才是溺水窒息死亡。汪发利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审全部认定“杀人必须偿命”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汪发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汪发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文南、刘汉迪、操凤枝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7656.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德生、吴功财、李五四、国营潜山县苗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文南、刘汉迪、操凤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汪发利、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文南、刘汉迪、操凤枝、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德生、吴功财、李五四、国营潜山县苗圃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4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汪发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文南、刘汉迪、操凤枝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7656.50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汪发利死刑。

最高法院裁定“刀下留人”

此案上报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汪发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汪发利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不当。于2010年7月8日以(2010)刑三复29726506号刑事裁定撤销省高院(2009)皖刑终字第044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发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再审判决“刀下留人”

安徽省高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442-1号刑事裁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汪发利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再审认为,汪发利因为承包鱼塘一事和被害人刘大才产生了矛盾,并于案发当日发生争执、扭打,在相互扭打中汪发利趁机强行将刘大才拽入水中,并按在水里,致其溺水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认定汪发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汪发利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日前,省高院二审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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