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租赁起纠纷,男子浇油欲自焚;放火触刑律,锒铛入狱悔已迟。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明某系个体工商户,在宁国市威卡姆超市旁租用该超市门面经营佰乐狮餐饮店。
2010年11月8日6时许,被告人明某因门面房租用期限问题与威卡姆超市产生矛盾,欲在超市门面餐饮店内实施自杀。
在公安机关劝解过程中,明某采取泼洒汽油、打开液化气罐的手段威胁阻止劝解工作,并扬言要点火自焚。当日14时许,明某家人与超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明某放弃自杀行为,离开餐饮店被现场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