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意?制止?真是“要命”的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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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太阳岛茶楼命案”13年后再次开审
授意?制止?真是“要命”的伸手

肖剑 实习生 刘僚 记者 雷强
 

13年前,宿州市太阳岛茶楼发生了一起命案。一名男子在茶楼内被三人殴打并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在现场参与处理案件的时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褚兰派出所民警马某,被指系幕后指使者而遭到逮捕,但随后又被法院宣告无罪。13年后,随着同案犯一个个落网,马某再次落入法网。8月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发生于13年前的命案。

A

围绕一个女人,茶楼发生命案

马某,现年38岁,案发时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褚兰派出所民警。

据起诉书指控:1997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马某与女同学周某在该市原“太阳岛茶楼”二楼喝茶,周某的朋友徐某亦来到该茶楼喝茶。徐某见到周某后,即责问周某为什么不和他打招呼,并用茶水泼向周某。马某从中劝阻,并与徐某发生争执,马某遂打朋友杨某传呼要其来茶楼,杨某因有事便打郭文东(已判刑)的传呼,让郭文东去太阳岛茶楼找马某。郭文东即同肖志强、许虎(均已判刑)来到太阳岛茶楼,经马某指认及授意,三人对徐某进行殴打,其中,肖志强持刀朝徐某左颈部猛刺一刀,将徐某刺倒在地。后郭文东、肖志强、许虎三人逃离现场。徐某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死亡。

庭审中,马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叙述的前半部分事情经过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经马某指认及授意”提出质疑,认为郭文东三人的行为与马某无关,马某当时对郭文东等人伸手是为了制止行凶,而不是指认行凶对象。

B

民警让他人用自己手机报警

郭文东三人逃离现场后,马某让他人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赶来后,与同样身着警服的马某一起将徐某送往医院。抢救时,110民警将徐某的传呼机取下交给马某,告诉马某:刑警队一会来人,你把传呼机交给他们。

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遂离开医院找到周某,商议如何删掉徐某传呼机上的通话记录。在事后接受警方调查时,周某还证明马某当时对她说:“人死了,事情已经出来了,要想办法解决。弄不好俺俩都得蹲一辈子牢。明天人家要问你,你该讲的讲,不该讲的千万不能讲。如果有人问,就说我不认识你,你也不认识我,不要讲同我在一起。我是学法的我懂。”

马某在当天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完全把自己与周某从事件中撇开,他是这样讲的:“下午我和朋友约好在太阳岛茶楼喝茶,由于朋友没来,我自己坐在二楼喝茶。大约三四点钟,我听见有争吵的声音,其中一个人骂了一句,声音非常大,过了一会又吵了,还听见咕咚一声,有个女的在走廊里喊了起来,我出去看到了一个人 ,当时我就过去抱住那个男的,他没有吱声。我抱住他的头,让服务员用我的手机打110,直到110的人来,和我一起把伤者送到医院。”

但周某的证言击破了马某的谎言。于是,在其后的多次问话中,马某像挤牙膏似的一点一点地承认当天是自己打电话让杨某到茶楼,后来郭文东等人赶过来打徐某的事实。但马某坚决否认约杨某是为了打架。

C

第一次受审后被无罪释放

据了解,案发后的第4天,杨某寄给公安机关的一封信成为当时指控马某的唯一直接证据。杨某在这封信中证明,郭文东事后打电话跟他讲,他们三人到了太阳岛茶楼后,马某指着那个男的说“给我打。”1998年6月,杨某再次书写同样内容的信件给公安机关。但杨某拒不现身,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调查取证。

1997年12月18日马某被刑事拘留。1999年7月马某被提起公诉。1999年9月21日马某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无罪释放。法院认为,马某与徐某发生争执后,虽曾给杨某打电话,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某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语言。郭文东等三人对徐某殴打前,亦无证据证明马某向郭文东三人指认徐某。因此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马某有罪。

D

同案犯归案,检察院直接决定逮捕

1999年10月,杨某终于肯现身接受调查,他的证言内容与之前的书信内容一致。公安机关又对其之前书信做了笔迹鉴定,确认是杨某书写。

2000年2月1日,郭文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他供认三人到太阳岛茶楼后,马某用手指了一下徐某,意思很明显,就是想让我们揍他。当时马某好像还说“他能,给我逮着揍。”2000年6月,郭文东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上诉后,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6年。

2001年10月29日,许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他供认三人到太阳岛茶楼后,郭文东和马某说了几句话后就打徐某,自己跟上去打徐某一拳,肖志强拿刀刺了徐某两刀。2003年3月,许虎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同案犯相继归案后,埇桥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遂于2001年11月9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但抓捕未果。

2003年7月4日,肖志强归案,其供认持刀捅刺徐某的犯罪事实。2003年11月,肖志强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因其能够如实供述,且检举他人贩毒犯罪,具有立功表现,2004年4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肖志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

庭审中仍声称与自己无关

2011年2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将马某抓获归案。马某依然否认邀约、指使他人殴打徐某。7月7日,宿州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马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展开激烈辩论,焦点集中在马某到底有没有指使、授意他人对徐某进行殴打。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来反驳马某的辩解,证明起诉书的指控。马某称在茶楼一直劝阻徐某,没有与徐某发生争执。公诉人出示了茶楼女服务员的证言,证明当时听到穿警服的说“你要想玩,我就在茶楼跟你玩,玩不倒你我就不在宿县混了”。

马某称自己举手向郭文东示意是想制止打人,不是指使、授意他人行凶。公诉人出示了杨某、郭文东等人证言,证明知道叫他们来的目的就是打架,他们不认识徐某,是马某用手给他们指认了目标,并说给我揍之类的话。

马某称自己在现场一直拉架,不让郭文东他们三人打徐某。公诉人出示了周某、郭某等人证言,证明郭文东三人在对徐某殴打时,马某去向不明,等到把徐某打倒后,马某才出现对郭文东三人说赶紧走,赶紧走。马某称案发后收到郭文东“不给钱就咬你”的勒索信并交给刑警队办案人员宁某,以证明郭文东证言不真实。公诉人出示了宁某证言,证明自己不是办案人员,马某也没有递交勒索信这回事。

F

声称无罪却愿意民事赔偿

由于经历过一次庭审,对于公诉人出示的大部分证据,马某都已了如指掌,心里早有了应对答案。在庭审过程中,无论是刚开始向法庭陈述事情经过,还是举证阶段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以及辩论阶段发表自我辩护意见时,马某都在看着并念着手里的一个笔记本。

徐某的近亲属提出了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法庭合并审理。在回答审判长询问是否应该赔偿、是否愿意赔偿时,马某表示这个问题让自己陷入两难,一方面自己无罪,不应该赔;另一方面他愿意赔偿,但如果赔偿了又让人感觉自己有罪了。辩护人则从专业角度提出,马某无罪,其愿意赔偿的前提是适用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

由于民事部分的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法官表示庭后进行。法庭审理进行到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时,马某表示没有什么要说的了。随后,审判长宣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不能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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