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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超标车辆不予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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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8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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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起
排污超标车辆不予上牌

魏娟 记者 俞宝强
 

星报讯 昨日,合肥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意见正式施行。从昨日起,达不到国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市政府控制要求的机动车,将不予上牌。

对于合肥市内的车辆,排放标准为国Ⅰ(汽油车)和国Ⅲ(柴油车),达到这一标准的将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这一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对于异地转入车辆,均需取得合肥市合法的环保标志,才可办理准入手续,异地车辆的标准为国Ⅳ。

按照要求,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收取费用),不达标将不予上牌。市内转户的机动车也就是二手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上市交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从昨日起,经检验达到国家一级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家三级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标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明年12月1日起,市区重点区域、路段对黄标车限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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