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为争夺矿山的势力范围,两个矿主在山上“拉杆子”进行大规模械斗,制造了曾震惊全省的“符离集械斗案”(本报曾报道)。吴永军作为这起案件的首要分子被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吴永军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经过二审审理,法院驳回了吴永军的上诉。
经查,董百玲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集镇灵寺山上经营的石料厂与刘旭、牛伟经营的石料厂相邻,双方为石料厂边界之事多次发生纠纷。2008年7月3日、4日、5日,刘旭安排他人连续三天阻止董百玲石料厂生产。董百玲给了吴永军2万元,吴永军纠集了周沛、贺军等共约三十人,由董百玲带领分乘八辆出租车赶到符离集镇灵寺山上的刘旭石料厂。与此同时,刘旭、牛伟一方纠集被害人许岩、张东等十余人在刘旭、牛伟的石料厂集结等候,刘梦冉、郑亚东、蔡宗辉等人在山下继续集结人员并准备斗殴工具。董百玲等人至刘旭、牛伟石料厂后,与刘旭、牛伟一方纠集的人员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周沛持刀捅刺张东胸口一刀,贺军持刀捅刺许岩股动脉致大失血,二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贺军还持刀将潘潘、王振林砍伤。
原审法院认为,吴永军受董百玲之托纠集数十人参与斗殴,致二人死亡,吴永军虽未直接参与斗殴,但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对被纠集者周沛、贺军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应承担责任,吴永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遂判处吴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