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7月28日头版报道 “按照法规规定,是否是重点道路需要市政府公告,既然市政府没有公告明确,执法人员不能自己认定是主要道路,应当从有利于相对人出发,不能按照在主要道路违规摆摊条款进行处罚……”近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召开的一次群众公议会上,群众公议团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提出的公议意见被采纳。
自今年6月,合肥市在市级46个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中全面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以来,这样的群众公议会每周都召开。合肥市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群众公议试水于去年年初,该市规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未经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得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