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新闻
我省高温预警信号提升为橙色
8岁女童游玩不慎坠崖
三本8月2日开录
患者家属有地“发泄”了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前须经群众公议
高速收费“步步低”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7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前须经群众公议

 

据《法制日报》7月28日头版报道 “按照法规规定,是否是重点道路需要市政府公告,既然市政府没有公告明确,执法人员不能自己认定是主要道路,应当从有利于相对人出发,不能按照在主要道路违规摆摊条款进行处罚……”近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召开的一次群众公议会上,群众公议团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提出的公议意见被采纳。

自今年6月,合肥市在市级46个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中全面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以来,这样的群众公议会每周都召开。合肥市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群众公议试水于去年年初,该市规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未经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