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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经营户须换“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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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7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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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前
乳品经营户须换“身份证”

实习生 韩笑 记者 李皖婷
 

星报讯 今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称将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大限”将至,8月1日前,凡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凡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记者昨天从省工商局食品监管处获悉,我省目前约有16.8万食品经营户;而这些食品经营户,今后如果想要继续经营乳制品,必须在7月结束前换领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在最新发布的《GS 30-2010食品流通许可管理数据规范》中,经营项目代码已经进行了调整,增设乳制品相关内容代码值,具体如下:1为预包装食品,2为散装食品,3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4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5为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据了解,今后还将建立《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卡》,内容包括“注册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体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有效期至、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12项内容。

食品监管处的王海根告诉记者,8月1日后,一旦发现经营乳制品的食品经营户没有使用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将责令其换领新证,“对于屡教不改的,工商部门将按照‘超范围经营’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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