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卫生厅获悉,“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该办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患有上述规定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痊愈后,需重新开展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恢复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