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将免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由失业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同步参加医疗救助。
失业保险金支付参保费用 据悉,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个人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改按《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趸交费用(一次性付清费用)参加的,《通知》执行后涉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按《通知》规定的缴费标准逐月予以补贴。
城乡户籍享同等失业险待遇
今后,我省还将进一步缩小城乡户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差异。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该厅起草了《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并经省政府批准后,于7月初下发各地执行。根据规定,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职工参保缴费,并按城镇户籍失业人员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还增加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女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他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老年失业人员的补助措施。在管理服务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申领时间要求以及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等政策规定。同时,《通知》还增加了对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对职工的补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