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PK危害公共安全
2011年7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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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PK危害公共安全

实习生 刘僚 记者 雷强
 

宁国路醉驾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醉驾肇事致人死亡”究竟涉嫌何罪,省城法律界有话说

2011年6月8日,合肥市宁国路龙虾一条街附近发生的一起恶性交通事故,造成两名路人死亡,其中一人被拖行400米后抛下。随后,警方以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者马海涛刑事拘留。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检察院获悉,该案已经正式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为“交通肇事罪”。对此,省城法律界就该以何罪公诉问题发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

事件:醉驾撞飞两人后选择逃逸

犯罪嫌疑人马海涛,男,25岁,滁州来安县人,已婚。供职于省城一家企业。

案发当晚,马海涛在合肥市宁国路的“菲比酒吧”与朋友饮酒后,不顾劝阻只身一人驾驶该面包车准备返回住处。车辆由北向南行驶约四五里后,途经“阿胖龙虾”门口,将过马路的两名中年男子当场撞飞,最终造成两人伤重死亡的悲剧。

据了解,马海涛于2009年毕业于江苏一所重点大学本科院校,之后在省城这家企业上班,由于该企业对车辆管理不规范,平时车辆归员工跑业务送货为主。

事故发生后,马海涛抱着侥幸的心理逃逸。当日凌晨4时许,马海涛成功归案。

调查:开车返回现场仍醉驾

“当时发觉有人在我车前面,但我已经来不及刹车了……就全是害怕了。”马海涛向警方交代:“撞过人后,我心里就乱了,脑子一片空白,我害怕,怕把人撞死了,怕承担法律责任,就驾车离开了。”

接着马海涛又抱着侥幸的心理用纸盒挡住了前车牌,用工具卸掉了后车牌,想着躲一会是一会。随后,马海涛将车开到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回到家,回想起事发一幕,坐立不安。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马海涛决定要先回现场再报警投案自首。

据民警介绍,被拦截的时候,开面包车的人还是马海涛本人。如此醉态,他还敢再次冒险驾车重返现场,这的确让人有些哑然,因为马海涛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远超醉驾标准。当日上午10时,检测结果出来了:199.104毫克/100毫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驾!”肇事逃逸长达三小时后,马海涛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居然还达到醉驾标准的近2.5倍。

观点:交通肇事罪还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了解,马海涛归案后,警方随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刑事拘留。6月22日,马海涛以“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检察院获悉,该案已被正式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为交通肇事罪。但记者同时还了解到,如按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话,该案不应当移送合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应当移送至案发地辖区包河检察院管辖。对此问题,合肥市检察院给予的回答为,由于该案社会影响较大,所以移送至合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过最终检察院将会以何种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检察机关正在研究之中。

马海涛究竟涉嫌什么罪名?昨日记者采访了我省法律界相关人士,他们也就应该以何罪名对马海涛提起公诉的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有的律师认为批捕罪名的起点太低。在该案中,马海涛在合肥市主要道路上驾驶车辆速度过快,而且是醉酒驾驶,这种行为已经将在该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这种心态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应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有的律师则认为定性“交通肇事罪”则较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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