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早报》报道 “旅行社不得强迫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在港购物”;“游客如在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店铺内购物后不满,可于购货日起计6个月内提出退货要求”……7月19日,国家旅游局转发香港《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须知》。该《游客须知》明确提出“入境旅行团(登记店铺)购物退款保障计划”。
《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须知》明确规定,内地游客在港可自由选择是否购物,旅行社、商铺或导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游客消费,也不得强留游客在定点店铺内。根据旅游业议会“入境旅行团(登记店铺)购物退款保障计划”,游客如在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店铺内购物后不满,可于购货日起计6个月内提出退货要求,如货品没有损坏或因使用而导致损耗,就可获全数退款。游客可以凭单据正本和符合退货要求的货品联络商店办理退货。
“这一条款实际上相当于‘无条件退款’,不论游客购买的货品是价格虚高或有质量问题,都可申请退款。”上海中青旅出境部一负责人表示,该项规定如果能得到严格执行,对内地“零负团费”、超低价旅游团将有实质性打击,“这些低价团、零负团仅仅依靠购物赚取利润,将面临很大风险。”据了解,该规定可能很快就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