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某公司被其他外来公司收购了,274名老员工都拿到了一份公司发的《劳动合同变更申请》,在该申请中,明确注明是“因个人原因”而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明明是公司的原因,为什么说是我们的个人原因?”员工纷纷不满。
疑问:因“个人原因”被辞职?
阿雯(化名)原来是滁州市商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一名员工,从1999年至今,在该公司开的24家超市中的一家超市里从营业员开始做起,后来当了副店长,直至店长。阿雯说,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签到了2012年12月31日,合同还未到期。
今年5月28日,阿雯收到了公司给她的一份《劳动合同变更申请》,在该文件中,记者看到,“变更原因”明确注明“个人原因”,申请事由是“本人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申请,望领导批准”。
阿雯了解了一下,原来是公司被其他外来公司收购了,公司领导让274名员工都签这份申请,只要签了该申请,就为他们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阿雯没有签字,然而,过了几天,同阿雯一样,没签字的四名女工都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也就是说,阿雯她们四人“被辞职”了。
气愤: 经济补偿金为什么不给?
为啥公司突然让自己申请劳动变更,又突然将自己辞退了?而且任何说法和补偿都没有!阿雯一了解,才明白公司的“良苦用心”。原来,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后来,记者从该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这笔经济补偿金高达138万。
阿雯说:“公司给我们的条件是,可以在新公司为我们提供另外的岗位,所以为了工作,270人都签了该申请,到新的岗位去上班了。但是,去的员工中才两个月就有70人左右因为新岗位工作不适合都自己回家了。比如,公司给我安排的岗位是门卫,三班倒,作为一个40多岁的女同志,我的身体和家庭都不允许这样。由店长一下子变为门卫,公司这是故意刁难我们。”阿雯认为,去了新岗位,不仅工作艰辛,而且自己前面12年的工龄全都不算了,这样对自己退休后影响很大。
公司:经济困难根本无法补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阿雯和另外三名没有签字的同事一起将原公司“告”了,要求公司支付她们的经济补偿金共三万多元。近日,滁州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对此案进行仲裁。
在庭上,阿雯和三位同事申请公司付给自己该得的补偿金。滁州市商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表示,自己的公司在滁州一共有24家超市,随着外来超市的“入侵”以及大型超市的入驻,公司的经营越来越困难,因此,这次才将自己的24家超市给一家外来公司收购了。“我只拿到100万,如果270多人都要经济补偿金的话,需要138万,我哪里有这么多钱呢?”
阿雯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不管公司卖多少钱,不能因为公司卖便宜了,就不支付应该给员工的补偿金。庭上,阿雯表示只要满足她们提出的要求就进行调解,但公司负责人表示不调解,阿雯她们也因此决定继续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