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之后,昨日,合肥房产局也发布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细划标准”,共分十六条内容。即日起,合肥房地产经纪机构若签“阴阳合同”,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交易价款差价在2万元以上的,将被处以2~3万元罚款。作为执法主体的合肥房产局,将通过检查工作、媒体曝光、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办理地址:合肥市宿州路252号(0551-2647029)。监督电话:合肥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处(0551-3538477)、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察室(0551-2659071)。
对“房东”:阳台不得出租“住”
对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符合安全及防灾等工程建设标准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出租住房,未按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合肥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对经纪机构业务:交易保障房最高罚3万
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面积在50平米以上的,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吞吐、转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房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以2~3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又与实际不符的,处以2~3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
对经纪机构管理:分支机构30日不备案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不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处以1.5万~2.5万元罚款。在签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发生两次以上的,记入信用档案,处以房地产经纪机构2万~3万元罚款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记入信用档案,处以2万~3万元罚款。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超过30日不到房产行管部门备案的处以1~1.5万元罚款,超过40日不备案的,罚款1.5~2万元。
对经纪人:签“阴阳合同”也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1万元以上的,最高分别处以1万元和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济机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交易价款差价5千元以上的,最高分别处以1万元和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且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分别处以1万元和3万元罚款。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不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处以5千~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