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员工的工资水平当时低于同行业很多,为了更好地留住员工必须给他们涨工资,182余万元的资金并不为个人所用。”庭审中,安徽国路公司原总经理汪晓中强调:“为此,工程提前完成,节约了1亿多元资金”。昨日上午,合肥中院开庭再审了这起震惊省城的安徽国路公司腐败窝案。
路修好了,人 “进去了”
汪晓中,40岁,安徽国路公司原总经理;陈上龙,55岁,国路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明光,43岁,国路公司原总会计师;杜建中,56岁,国路公司办公室原副主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审理查明,在修建合肥绕城高速北环段期间,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3人,分别收受参与施工的分包方现金及购物卡45000元、31000元、45800元,构成受贿罪。此外,2004年至2006年期间,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及杜建中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虚假列支的方式(用酒店、宾馆的发票报销),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资金182余万元,用于个人支配及发放员工工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审法院查明,在修建合肥绕城高速北环段期间,汪与陈(以他人名义)与袁某某共同成立合肥市石峰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石峰公司)。2006年3月,在汪晓中、陈上龙的操作下,石峰公司在国路公司碎石采购招标中中标,后将此业务交由石峰公司供货。一审中,公诉机关出示鉴定报告,证实石峰公司通过向国路公司供应碎石、石屑、机制砂骗取国有资金9347231.92元。由于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了异议,法院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骗取国有资金为2478028.06元。
用心良苦,只为留住员工?
昨日上午9点20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据了解,2010年9月,合肥中院一审宣判后,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随后该案被发回重审。
庭审中,汪晓中仍然坚持一审时的观点:套取的国有资产只是为了给员工更好的待遇,“我们公司员工的工资水平当时低于同行业很多,为了更好地留住员工必须给他们涨工资,那182余万元一部分用于工程建设,一部分当做工资发放给了工作人员,并不为个人所用”。同时还强调:“为此,工程提前完成,节约了1亿多元资金。”
对此,公诉人指出,员工工资上涨必须要通过正常程序,私自商量并决定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理由。
礼尚往来:都是君子之交?
“虽然我当时收了他们4000多元购物卡,但是我没有给他们谋取任何利益,不应该算受贿。跟他们都是过年过节互相送送礼品,礼尚往来,索贿是不存在的。”庭上,陈光明对检方的指控提出了异议。而陈上龙则称,在受贿的3万多元中,袁某某所给1万元现金是对方送给其女儿结婚的贺礼。
公诉人当庭认为,这种所谓的“礼尚往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并指出,在明知对方要求和意图的情况下收受礼品就可以构成受贿。
“从未抬高价格牟利”?
据检方指控,汪晓中、陈上龙、袁某某三人经营策划,将市场价格仅为28元/吨的石屑,虚增至52.9元/吨,骗取国有资金934余万元。后经鉴定,结果显示骗取国有资金为247余万元。即便如此,在昨日上午的庭审中,被告人辩护律师依然对该鉴定结果提出了异议。
“成本加上一些费用,每吨石屑的价格的确需要52.9元。我们没有通过这个价差进行贪污。”庭审最后陈上龙有些激动地说道。
经过两轮激辩之后,陈上龙开始了忏悔:“对于当时的行为非常后悔,在工作中一直是谨小慎微,现在家庭已经一贫如洗,最对不起我八十多岁的老母,她在家整日以泪洗面,不能养老送终,我将抱憾终生。”
最后,四名被告人均强调自己是主动交代事件过程的,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判决。该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