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41公里的合肥绕城高速北环段曝出多起贪腐大案,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国路公司)3名高管及办公室副主任,因贪污受贿等,一审分获17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表示不服,随后该案被发回重审。记者昨日获悉,今日上午合肥中院将开庭再审此案。
虚列开支私分国资182万
汪晓中,40岁,安徽国路公司原总经理;陈上龙,55岁,国路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明光,43岁,国路公司原总会计师;杜建中,56岁,国路公司办公室原副主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审理查明:在修建合肥绕城高速北环段期间,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3人,分别收受参与施工的分包方现金及购物卡45000元、31000元、45800元,构成受贿罪。此外,2004年至2006年期间, 汪晓中、陈上龙、陈明光及杜建中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虚假列支的方式(用酒店、宾馆的发票报销),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资金182.6万余元,用于个人支配及发放员工工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认定贪污数额少了686万
一审法院查明,在修建合肥绕城高速北环段期间,汪与陈(以他人名义)与袁某某共同成立合肥市石峰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石峰公司)。2006年2月,国路公司发布路面碎石招标文件,由于石峰公司没有资质、业绩,汪、陈、袁某某决定以袁某某的石磊公司名义参加碎石投标。之后陈与袁某某暗箱操作,使得石磊公司中标,后将此业务交由石峰公司供货。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鉴定报告,证实石峰公司通过向国路公司供应碎石、石屑、机制砂骗取国有资金9347231.92元。由于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了异议,法院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骗取国有资金为2478028.06元。
由于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鉴定结果的鉴定人,无法明确运用市场法则针对鉴定标的特点、产地对相关单位等进行实地调查,且调查时没有进行记录,其采用的鉴定方法与事实不符,据此鉴定结果法院没有采信。法院一审认定:汪晓中、陈上龙此项贪污数额为247.8万余元。
二把手比一把手刑重
由于4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4人从轻处罚。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判决执行汪晓中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执行陈上龙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执行陈明光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杜建中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陈上龙当庭表示不服将提出上诉,随后该案被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