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拿“最低价”“零负团费”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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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规范旅游市场价格欺诈行为
别再拿“最低价”“零负团费”忽悠!
7月1日起,合肥市旅行社服务内容必须明码标价
赵海溶 记者 王玉
游客在合肥逍遥津
 

旅游是人们放松心情、扩大视野的一种好方式,但是旅途并非总是如你所愿,“零负团费”游成为了带你购物,“最低价”原来都是要自己花钱买门票。昨日记者从合肥市物价局了解到,从本月开始,“最低价”“零负团费”这种诱惑游客的“忽悠”词将被取缔,取而代之的是各类服务明码标价。

现象:旅游投诉成价格投诉重头戏

近段时间,由于建党90周年的到来,加上一年一度的暑期开始,越来越多的旅行社又开始加大宣传,争取客源。因为旅行社为了客源,往往会在价格上作出巧妙的让步,比如“准三星”“零负团费”这样的词语,吸引游客报名。结果在实际的旅游中,却发现住宿标准远没有三星级酒店的设施标准。同时,旅游的时间也大多在购物中。很快这类投诉成了今年上半年价格投诉的重头戏。尤其是“零负团费”的投诉,在所有投诉中,都被提到,一跃成为投诉案件中的“1号词语”。

管理:今后旅行社必须明码标价

针对暑期旅游高峰的即将到来,合肥市物价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合肥市旅游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合肥市物价局与合肥市旅游局联合下文发出《关于规范合肥市旅行社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

记者从通知中看到,旅行社明码标价行为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不分隶属关系)的旅行社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旅行社明码标价要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价目簿、价目表或电子显示屏,在收费地点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内容包括:定价形式、旅行社名称、类别、游览线路、出行天数、交通方式和标准、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单位等。

解读:执行一费制不得有欺诈行为

针对昨日出台的通知规定,记者请合肥市物价局新闻发言人潘曙生给予了解读。

A:红色旅游“零负团费”游玩,类似这样的不确定价格,在多条旅游线上屡见不鲜。

潘曙生:“零负团费”的旅游,往往是带领游客大量购物,或者参观免费的景点。从7月1日起,旅行社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旅行社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旅行社依法自主制定,按国家相关规定,商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B:从旅行社办理旅游的游客,一般在出发前都会与旅行社签订一个协议。在协议中,往往会出现住宿“准三星”的字样,但是在实际旅游中,游客往往发现住宿的不是三星级宾馆,要想住宿好,就要自己多掏腰包。

潘曙生:今后旅行社收费采取一费制,简洁透明,明白消费。即一次性收取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全程费用,包含该条旅游线路主要景点票价以及住宿、餐饮、交通、导游服务等项目中必须发生的费用,让消费者明明白白选择消费。如双方另有其他约定增加服务项目并收取费用,以实际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C:“东南亚风光游,老人和小孩,要每人加收300元。”上周前往东南亚旅游回来的吴先生,昨日向记者反映了这个信息。

潘曙生:通知中,非常明确地规定旅行社不得存在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违法行为。在标示价格或做广告宣传时,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不得有“XX元起”、“最低价”、“最高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标示。如有季节性浮动因素(如门票、交通、酒店价格等)的线路确需标示,须附详细说明。不得进行歧视性的标价。旅行社安排自费项目及购物活动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在行程安排中注明自费项目名称、价格及游览时间、购物店名称及购物时间,且自费项目和购物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除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之外,旅行社必须按照约定的旅游线路安排游览活动,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据悉,今后合肥的旅行社对不执行上述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故意进行价格欺诈的,价格、旅游管理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安徽省价格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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