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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六处房产吃低保 该不该以诈骗罪论处?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7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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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六处房产吃低保 该不该以诈骗罪论处?

 

今年4月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民政局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核查低保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清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骗保者”。核查过程中,大量“潜伏”在低保队伍中的“富裕户”浮出水面,其中一对低保户夫妻,名下拥有六处房产。(7月4日《 新京报》)

一个区8200多名低保户中竟然404人有两套房,一个“骗保者”竟然拥有六处房产,真是越查越触目惊心,然而,“骗保者”却似乎无处不在。

“骗保者”之所以层出不穷,其原因无非是这么几个:其一,审核不严格。民政部门对低保认定和复核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关于低保的申领与审核,需经居委会、街道乡镇、区县等多重审核,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于他们的生活状态应当十分清楚,居民隐性收入或许难以掌握,但车辆、房产等大宗显性财产只要到相关部门调阅,都会十分清晰。可事实上,这么多环节均未认真落实,多处于走过场走形式状态;其二,权力插手。像那些干部亲属吃低保,没有权力很难成功;其三,惩罚太轻。即便是被查出来,竟然连是否追缴之前发放的低保金还要“研究”。

低保金是救命钱,可“骗保者”明显是在吞食国家财产,也在侵吞别人的救命钱。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骗保者”都有犯了诈骗罪之嫌。按照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保者”的行为难道不符合吗?何时才能以“诈骗罪”论处? 前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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