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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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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6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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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我省公布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意见草案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执法时,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草案内容,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你罚了我,扣留了我的东西,但这扣留东西的保管费不能还算在我头上吧?草案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依法销毁的,应当制作销毁笔录,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你有好的建议和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ahfzjd@sohu.com,信函可邮寄至:合肥市长江路221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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