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这是合肥市最近出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新增加的对参保人员的参保年限规定。据悉,《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除了新增参保年限规定外,《办法》还对个人账户、住院门槛费等6个方面做了新的修改规定。
男、女分设25年、20年参保年限
新出台的《办法》增加了对参保年限的规定,即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002年12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视同为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补缴费用均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计算。补缴期不享受医保待遇。
退休时一次缴纳20年医救费
《办法》还将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按年缴费,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纳20年。职工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月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20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应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扩大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办法》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了新的修改,主要是扩大了个人账户的支出范围,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医疗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也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今后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以及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器械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进、许】、各省食药监械【准】、各市食药监械【准】的产品)。
取消第三次住院免门槛费
在合肥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及以下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
不准骗取、套保、伪造保障卡
为防止出现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发生,《办法》还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另外,参保人员也不得出现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就医等行为。参保单位不得出现虚构劳动关系,为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等办理医保;将不属于医保的人员列入医保范围等4种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据悉,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