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 昨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关区人民法院、溧水县人民法院,分别对“南京7·28爆燃事故”3起关联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与案情相关的6名责任人分获9至3年刑期。
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由于拆迁工人施工不慎,将南京迈皋桥地区一废弃工厂地下丙烯管道挖破,发生可燃气体泄露遇明火爆燃事故。爆炸威力巨大,造成13人死,数百人伤,近千群众受到影响的重大事故。在随后的立案调查中,迈皋桥办事处原主任施靖、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原副主任朱广源、原科长王胡道,以及工程队负责人邵殿军、施工人员董来荣、方锋强被认定为事故责任人。据一审判决,施靖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朱广源、王胡道,以及邵殿军、董来荣、方锋强5人,分别被判处9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