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声音大,也能引来杀身之祸?2010年1月3日凌晨,在北京上大学的蒋海成元旦放假回到家乡阜阳,因为说话嗓门大了点,便遭到陌生人的殴打,并连中数刀,引来杀身之祸。去年11月底,阜阳中院对该起命案做了判决,四名被告一名被判死刑,一名被判无期。但被告和受害人父母都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日前,安徽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说话声音大 引来杀身之祸
蒋海成,男,23岁,阜阳人,身高1.84米,酷爱打篮球,生前是北京国际工商管理研修学院大四年级的学生。
2010年元旦,蒋海成从北京放假回阜阳,1月3日晚上,应4名初中同学的邀请参加同学聚会,接近凌晨时,他们乘坐出租车来到文昌阁(阜阳市区地名)准备吃夜宵。正当四人向夜市大排档走去时,遇到了4个醉醺醺的男青年(分别是连将军、路东方、谢波、姚毛毛)。连将军对素不相识的蒋海成喊道:“你嗷嗷啥!”路东方随即对其他三人说:“给我打!”连等人追上蒋海成等人,让他们蹲在地上,并每人控制一个,连将军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朝蒋海成的腹部及大腿处连捅5刀,致使蒋海成倒地,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月4日20时死亡。
嫌疑人被判 一名死刑一名无期
在公安机关强大的攻势下,几名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经查明:连将军、路东方、姚毛毛、谢波均为阜阳市无业人员,四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0年9月28日,阜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将军、路东方、谢波犯故意杀人罪,姚毛毛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连将军辩称自己没有杀害蒋海成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连将军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连将军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路东方小,建议对其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对于该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经查,连将军无故滋事,后用匕首朝被害人的腹部及大腿处连刺数刀,致蒋海成死亡,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连将军虽有自首的情节,但其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持刀将无辜被害人捅扎致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2010年11月29日,阜阳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人连将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路东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毛毛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含故意伤害罪,该案与蒋海成无关);判处谢波有期徒刑6年。法院根据4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蒋海成死亡后果发生的过错责任大小,由连将军、路东方、姚毛毛、谢波分别按50%、30%、10%、10%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双方均上诉 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宣判后,蒋海成父母对判决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他们认为,案发当晚,连将军作案后立即逃跑,连是在公安机关打电话之后才去的公安机关,不是自动投案。连在公安机关连续7次的询问时,不仅没有完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没有供述同案犯路东方、谢波、姚毛毛的犯罪事实。路、姚、谢的行为依法也应当从重处罚。路东方在公共场所滋事致蒋海成死亡,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且连将军作案使用的管制刀具也是路东方所给的,平时,路东方就是连等人的“老大”,路东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路东方应当按照其所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是属偏轻,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也提起了上诉。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高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10)阜刑初字第00141号判决,发回阜阳中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