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许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驾驶摩托车的郭某后,驾车离开,致其死亡。交警认定许某负全责,并将该案移交检察院,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也未对其判决交通肇事罪。
2010年3月3日夜,许某在合肥市荷塘路与阜阳北路交口,撞到受害人郭某,郭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天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交庐阳区检察院,但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许某先行赔偿了20万元后,郭某的爱人和子女将其诉至庐阳区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及其工作的阜阳市颍州二十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79084元,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拒绝赔偿,理由是许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同车人凌某下车查看后,向许某隐瞒了自己看到有人受伤的事实,许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离开现场,其主观上不知道事故的发生,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的爱人和子女26万余元,并向许某支付其垫付的20万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