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记者黑名单”实质是拒绝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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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记者黑名单”实质是拒绝舆论监督

张玉胜
 

6月13日,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主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上,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毛群安主任说,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要加强传播的监控,我们把这个情况要向新闻媒体宣传,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我们也将建立黑名单。(6月14日《羊城晚报》)

根据卫生部官员的思维演绎,要摆脱社会对食品添加剂的信任危机,就要防止错误信息“误导公众”,于是,就冒出了为“不良记者”建立“黑名单”的创意。

但把食品添加剂失信于民的板子打在媒体记者身上,似乎有本末倒置之嫌。卫生部官员如果不是有意淡化自己监管缺位、引导不力的责任,那就是对新闻媒体的地位和作用缺乏“科学认识”,也是在公开地“误导人民”。

媒体记者是受人民委托观察和监督社会的信息媒介,他们的职责就是向人民披露事实真相。很多时候,他们只是把观察和捕捉到的信息向社会如实报道,如果存在与事实有某些出入的情况,可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出面澄清,比如,可以燃烧的面条、“化学火锅”等。什么叫“不良信息”、“错误信息”,必须要实事求是地界定。

对记者的报道苛求完美无瑕,其实质是对舆论监督的反感与刁难。如何客观公正地对待舆论的负面报道,考验着每个政府部门和官员笑纳监督的诚意。对此,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一番话颇显公允:“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不能要求他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媒体监督)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

当然,在物欲横流的时下,我们也不否认确有一些被金钱收买的记者,利用职业便利为不当竞争张目。对于确实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恶意报道,有关方面的正确做法应该有三。其一是及时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消除错误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二是向记者的“娘家”反映,由新闻出版部门出面对其实施处罚;其三是通过法律渠道维权。这些都远比建什么“记者黑名单”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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