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
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到2012年,将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昨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标准分10档。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10档
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意见规定,参保范围限定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意见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根据意见,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意见还表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