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儿童 岂可再送回买主家
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相继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本报今日16版)
买、卖儿童,都是犯罪行为,拐卖者都判无期徒刑了,买者不仅不治罪,还继续留着买来的孩子,而且是警方授意的,这实在是不可思议。都知道,如果拐卖儿童无人认领,应该要送到社会福利院,随时等待父母来确认婴儿的身份!送回买家手中,难道不是在变相支持犯罪行为吗?再有,买家购买婴儿,犯了买卖儿童罪,理应受到刑法制裁。如果都像聊城警方那样做,拐卖儿童的犯罪如何得到遏制?
道理很浅显,如果放任买家,有需求就有市场,就会有更多的人想办法去找“货源”。而与此同时,那些“自生自卖”的人,也就不愁买家了,反而会变本加厉。 笔者认为,处理这些没人认领的被拐儿童,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严厉打击买卖行为,不论是买或者卖,一律重典;另一方面,加快收养制度建构,可以首先将这些孩子寄养在福利机构,例如孤儿院,然后支持社会上有条件的家庭领养,但必须设置更高的门槛。
将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留在买家,说得不好听些,这也是一种“拐卖”,只不过这次是官方行为。如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荒唐行为,实在不该发生。 王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