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因为审查不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竟然为一名已死去多年的人颁发了房产证。日前,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其所颁发的此份房屋产权证书。
1987年,明光市某单位职工孙某因病去世,同年,其子与何某登记结婚。1999年,孙某单位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了房改,其子以15100元的价格购买了孙某名下的建筑面积为106.50平方米的房屋。在购房户意见一栏,签名者为何某。为此,何某与孙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同时约定由孙某单位向该市房管及土地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为何某夫妻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1年8月3日,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何某与孙某之子经法院判决离婚,因为房屋产权产生纠纷。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市颁发给其夫妇的房屋产权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申请登记的权利人是已经去世多年的孙某,但被告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登记依据的公有房屋买卖协议书的住房购买人是何某,显然,被告没有尽到对登记房屋的权属审查义务。被告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