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范围。嫌疑人邹某在公交车上偷了一部价值541元的手机,结果被批准逮捕,邹某也因此成为合肥市“扒窃入刑第一人”。
公交车上抓获扒手
5月12日晚1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一大队的便衣民警正在111路公交车上进行线路巡逻,当车由西向东行至分路口站时,民警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其从一辆公交车下车后,立即又上了另一辆公交车。
民警当即对其进行了盘查,发现他口袋里装着一部高仿苹果I8型手机,且无法说清手机的来路。经过进一步审查,该男子邹某,是一个聋哑人。在民警的盘查下,邹某很快交代了在111路公交车盗窃他人手机的事实。
民警问清案件情况后,立即追上了发案车辆,询问车上乘客谁丢了手机。过了好大一会,一个小伙子才站起来,说自己的手机丢了。
民警当场把手机返还给了失主。
扒窃入刑逮捕没商量
经过一系列的侦查工作,6月1日,合肥市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邹某进行逮捕,邹某成为合肥市首个因扒窃被批捕的嫌疑人。
邹某是蚌埠五河县人,今年38岁,是拘留所的“常客”。2009年以来,他先后5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其中两次劳教、三次行政拘留,是一个不知悔改的标准惯犯。
在他看来,在公交车上扒窃,即使被抓住了也没大不了,因为只要他的盗窃金额达不到1000元以上的标准,只会被行政拘留,比如在该起案件中,邹某盗窃的手机经估价后价值541元,按照以前的法律法规,他只会受到行政拘留,很快就会被放出来。
但邹某的如意算盘显然打错了,这一次,他将被判刑。即使胆敢再次作案,也是几年后的事了。
只要你偷一律追究刑责
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中,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罪名的较《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
根据新的刑法修正案,扒窃案件的案值将不再作为定刑标准,而只作为量刑标准。也就是说,以后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家住西园新村的李先生表示:“各种犯罪中盗窃恐怕是其中最多的,处罚轻应该是原因之一。现在实行扒窃入刑,我理解就是加大了对扒窃的处罚力度,这将有效地减少扒窃、盗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