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天,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出台了新修订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提高了药品零售及连锁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标准》提高了有关“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的标准:省辖市城区不低于100平方米;县城城区不低于6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不低于40平方米。此外,新《标准》首次提出了企业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规定新开办零售及连锁企业必须配备电脑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软件,逐步实现与药监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具有接受药监部门远程电子监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