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在大公司内承包职工食堂,却拖欠了供货商3万多的油米钱。近日,油米供货商将食堂老板告上法院,索要货款,法院依法支持了他的请求。
2006年7月,赵某承包了省城一家织布公司的职工食堂。为方便进货,赵某与朋友陈某达成供货协议,从陈某处购买油米等。可是四年过去了,截至2010年6月23日,赵某已累计拖欠了货款36034.5元。陈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的购买米、油、调料品等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属有效合同。日前,瑶海区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十日内给付陈某货款360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