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召回不能靠企业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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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召回不能靠企业自觉

孙瑞灼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新京报》5月24日)

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4年,4年来尽管问题食品报道屡屡见诸报端,然而被公开报道的食品召回案例少之又少,大规模的召回仅三鹿奶粉一次。企业不自觉履行问题食品召回的义务,而法律对企业履行这一义务缺乏有效的督促和震慑,这导致问题食品的召回在我国成了一件“稀罕事”。

我们必须追问和解答这样一问题,对于问题食品,企业或消费者已经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却不自觉召回,怎么办?根据新《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其召回并向社会公告”,但却没有规定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罚责,这显然是一重大缺陷。违法成本如此之低,企业能自觉履行召回义务吗?值得怀疑。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震惊全国,由此引发了国内自《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颁布后最大规模的一次食品召回行动。让人意外的是,看似完善的食品召回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问题频出。2010年7月,甘肃、青海、吉林等地再次查获大批量的三聚氰胺奶粉。据调查,这些奶粉均为2008年召回事件中被封存却并未销毁的三聚氰胺奶粉。针对这一情况,新《规定》规定被召回食品禁止再销售。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依靠食品生产者完成召回问题食品的复杂工作,并自觉进行补救,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这恐怕也很难。

因此,新《规定》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刚性,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进行必要的督促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尤其要防止企业不自觉履行召回义务和问题食品在被召回后再次回流到流通领域这两个重要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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